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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庭审法官同一原则/高一飞(4)
(二)审判亲历性与审判合一
审判的亲历性是这一原则的最直接的理论基础。审判的亲历性是指庭审法官必须亲自参加法庭整个过程的审理,亲自从事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并最终做出判决。从认识论上讲,只有直接感知才能获得丰富的感性材料并据以做出判断,才能避免“映象”的扭曲。审判是一个控辩审三方参加的解决讼争的过程,任何一方都必须亲自到庭。审判亲历性使庭审法官直接接触控辩双方,亲自审查判断双方的证据,使他们的判决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这样最有助于他们形成内心的确信。应当说,庭审法官出庭直接亲自审理,已成为不证自明的真理,而且为各国刑事诉讼关于庭审的全部程序性规定所支持。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关于庭审的程序性规定,无论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乃至裁决的做出,都是建立在庭审法官直接实施审判的基础上的。如果庭审法官庭审中被更换,那么对审判的整个过程就不具有亲历性或者说这种亲历性是不完整的,从而整个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都是不足以让人信服的。
从认识论上讲,对事件的直接全程参与所形成的判断要比根据事件的间接信息所形成的判断更可靠。这一原则要求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在庭审判(这里所指的在庭应是合议庭成员必须是身体上和精神上都始终在庭),这样才能集中精力地亲自听取诉讼各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听取证人、鉴定人等的口头陈述,并在必要时直接询问证人、鉴定人等,从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直观的、清晰的、可靠的印象,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判决。“可使负责审理之法官……听取言辞陈述,并且能够察言观色,而得以获取正确之心证,形成确证。”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而又没有替补法官或程序更新制度,那么后来参加庭审的人员对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就只能通过卷宗和法庭记录来了解整个案件,这使合议庭无法对案件事实形成一个清晰的、完全的、确定的印象,最终不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
审判合一是这一原则的逻辑性理论基础。审判合一是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必须由同一个合议庭做出,任何未亲自参加案件全过程审理的人员无权参与对案件的评议和裁判,以保持合议庭在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上的统一性和逻辑性。审判不合一使审理者和裁判者不同一,在裁判阶段审理者被整体更换,对裁判者来说,只判不审,他做出的结论不是建立在对整个庭审的全面直观了解和分析判断基础上的,不足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对审理者来说,只审不判,审理对裁判没有任何作用,使审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在坚持庭审法官同一原则的前提下,要求参加庭审的法官从审理的开始到裁判的结束自始至终在场,从而保证裁判是在法官的亲自感受与深思细察的情况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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