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11)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也属自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较常见于被害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清楚的轻伤害案件。按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类案件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三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这类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
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在审理程序上的要求包括:
1、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的程序要求:(1)在程序启动方式上,由自诉人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在书写确有困难时也可以口头告诉。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在法院。(2)在审理程序上,有以下要求:一是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二是法院必要时可作庭外调查;三是开庭审判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证明”;四是被告人必须到庭受审,如其下落不明要中止审理;五是在诉讼阶段上,不受普通程序公诉案件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六是一般应当庭宣判。(3)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有以下几种:自诉人撤诉(被告人主动撤诉或说服自诉人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和解、调解、判决。对他们的具体适用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在此不作详述。
2、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审理要求:(1)在程序启动方式上,一是由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二是检察院未建议而法院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征求检察院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在检察院同意后应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2)在审理程序上,有以下要求:一是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二是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可以不派员出庭。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要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达法院。三是在庭审顺序上,由独任审判员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各项诉讼权利。之后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中,不受第一审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并且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庭审中,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3)在判决上,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总共3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