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12)
从相关法律对简易程序在审理上的要求可以看出,简易程序在审理方式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公诉案件中,无论是检察院建议适用或法院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都规定了法院在决定适用时要征得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
2、对简易程序可以实行独任审判。独任法庭的组成人员为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并且简易程序只适用基层法院。从世界范围看,日本、法国、意大利实行的是独任制,英国、美国、德国实行的是合议制,但他们的审判组织都较普通程序简单,且不适用陪审团审判。这些国家的审判组织也都是一审法院、基层法院。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实行的是全案卷宗移送。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检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一致。按照最高检的解释,派员出庭的,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不出庭的则实行全案卷宗移送。按照最高法的解释,只要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法院主动决定适用的,检察院同意后也应移送全案卷宗,而不区分公诉方是否出庭。
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作缺席判决,但对公诉人规定了除法定情形外均可不出庭,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但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则必须出庭。
5、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没有明确的界限,除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辩护环节保留外,其他环节都有可以简化或者省略的空间。特别是在被告人在开庭中表示认罪的,法庭还可直接作出有罪的判决。在其他国家简易程序的庭审程序有的体现为较普通程序简化,或不按普通程序中庭审阶段依次进行,或省略、简化某一阶段的部分环节,或采取与普通程序不同的证据调查方式。如德国的一般简易程序、日本的简易公审程序等。有的则完全省略庭审。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日本的略式程序等。
6、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在判处刑罚上规定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无具体的比例限定。有的国家则是即使被告人认罪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也不给予任何的从轻处罚。如日本的略式程序。有的国家则由控辩双方协议确定刑罚。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意大利的依控辩双方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有的国家则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减轻一定比例的刑罚。如德国的刑罚处罚命令程序可减轻三分之一的刑罚,意大利允许法官给予接受处刑命令的被告人以50%幅度的减刑。
7、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不以双方达成协议来给被告人量刑,也不依检察官的求刑来量刑,而是采取法院通过庭审作出判决的形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则可以采取双方协商、合意的方式以和解、调解结案。但有的国家的简易程序则可以双方达成协议的方式来给被告人量刑。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意大利的依控辩双方要求适用刑罚程序。有的国家的检察官还拥有求刑权,检察官有权向法官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法官可以视情况采纳或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如德国的刑罚处罚命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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