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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13)
(二)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自1999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始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来提高诉讼效率。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项新的法院改革方案,即“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扩大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对被告人认罪、犯罪事实清楚的普通刑事案件,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适当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这一动议的提出,最早应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检、法两家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办案人员又相对紧张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突出打击重点,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在认定案件的事实,证据及使用等方面并没有出现偏差,取得了控、辩、审三家均满意的良好的法律效果。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通过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目的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更好的实现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是司法机关不断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所重点关注的问题。“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以及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作法,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之一。”①制定这两个文件,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解决困扰司法效率提高的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定了简易程序,使得一些简单的案件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办审结,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明显。但是,由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窄,基层人民法院仍在承受普通程序案件过多的重荷。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计,被告人认罪或者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基本没有异议的案件,占全部普通刑事案件的50%--60%;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在7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有30%以上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湖南省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40%--50%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个别法院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比例达70%左右。对于这些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虽然可以有一部分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从总体上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不高。因此,适当地简化普通程序中的某些诉讼环节,同时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更合理地配置现有司法资源,做到繁简分流,确实为提高诉讼效率的理想选择。二是总结、推广庭审方式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1999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即开始了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一些试点法院的情况看,在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合理简化后,审判效率显著提高。案件庭审时间普遍由过去的2--3个小时,缩短到1个小时左右,当庭宣判率达到70%左右。由于被告人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上诉率也很低,基本没有抗诉和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有机统一。②但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涉及的总是很多,特别是如何在程序简化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证办案质量;如何处理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在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相互关系等方面,需要统一规范,正确处理。因此,在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上述文件,有利于统一规范全国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推动庭审方式改革不断深化。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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