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16)
5、特别强调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根据《审理认罪案件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化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才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因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坚定人到庭作证权和最后陈述权等,必须依法予以充分保障。
6、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理认罪案件的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能促使更多的有罪被告人积极认罪,既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7、裁判文书相应简化。
本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简化的原则,《审理认罪案件的意见》对《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新增)"进行了修正。与《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相比,简化审案件的文书删除了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
(三)地方司法改革中确立的“刑事二审简易审”
刑事二审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下简称“刑事二审简易审”)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协调,在坚持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探索出的一种新的二审审理方式。①针对二审案件全面开庭这一大难题,我们要从二审制度设计本身来解决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二审程序只进行法律审,本身就是简易审,因此,二审程序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不是一个问题。
刑事二审是事实审,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学者对二审的审理方式的确立有不同的主张,①在维持二审终审的体制的前提下,有的学者主张第二审法庭的审理方式只能是直接开庭审理,不能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有的主张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书面审和直接审理的方式;有的主张第二审不仅可以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而且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用庭外调查讯问的方式。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情况来看,其立法的意图是只允许采用书面审和直接审理两种方式。但是在书面审理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对于书面审,也允许一定的调查讯问,但是对于调查讯问的范围有限制,即仅仅限于讯问被告人而不允许其他方式的调查;否则就要进行开庭审理。但是如前所述,这种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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