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17)
对现行立法规定的二审程序中法官单方、秘密的超级复审模式如何改革,有学者提出的方案认为:应当在采用三审终审制的前提下,“根据法院这一司法机构的性质及其所担负的司法职能,它无论从事第一审、第二审还是第三审活动,都必须采用开庭方式进行审理。这里所说的“开庭”并非只有一种模式,而可以根据案件和审理的对象,构建出不同的开庭模式。”②但是无论审理的程序是否简易,二审是进行法律审还是事实审,审判就必须遵守审判的基本规律,保持审判的中立、独立和控辩双方的对抗与平衡,具体来说包括: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启动二审程序,法官被动受理案件;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在控辩双方同时到庭的情况下从事法庭审理活动;法官必要的庭外调查或者庭前准备活动出必须通知双方到庭;法官一般不得或者尽可能减少秘密、书面和单方的审查活动。③总的来说,虽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按同一方式审理,但必须是中立式的审理。我非常同意陈瑞华教授的观点。我认为,无论是否建立三审终审制,二审程序应当是控辩双方到庭的开庭审理:有的案件可以不再进行事实调查,但必须听取双方意见,而不能只偏听一方,而且听取意见时,必须双方同时到法庭上进行。这样,二审程序中的法庭审理就应当是一种符合三角结构的、有平等对抗的控辩双方和中立的法官的开庭审理。
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对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是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所有的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必将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根据程序分流原理,有必要对刑事二审案件在进入正式法庭审判之前就实行繁简分流,对于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且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审案方式和庭审环节,采用较为简便、快捷的程序加以处理,加快结案进度,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节约下来,投入到真正重大、疑难、复杂、有影响、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上去,采用较为正规、烦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处理;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④
在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的基础上,对部分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无疑是提高刑事二审诉讼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显然,简易程序的建立确实有保证二审程序改革成功的重要功能。
三、我国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
(一)合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
我国立法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大大小于美国“除少数重罪案件以外的其他大部分案件”,也小于意大利的“除无期徒刑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更不同于德国除了适用应当判刑的刑事案件以外,还适用违警罪案件。但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现在可以按广义的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了所有除可能判处死刑以外的案件。我认为完全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合并为一种程序,其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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