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20)
6、体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内容:例如,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案件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简化方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才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因被告人认罪而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并非要求被告人放弃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7、对按简易程序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进行独任审判。这一做法改变了原来普通程序简易审那一部分案件由合议庭审理的做法,但基于控辩双方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过辩论,而且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与经普通程序审理后的案件相同的救济程序,因此,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外,司法解释两个意见还都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有认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在这些规定中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
1、 关于起诉案件案卷应当在开庭前全部移送到法院。
从世界范围看,德国的简易审判程序和日本的简易公审程序也要求案卷全部移送。应该说,这种起诉方式可使法官及早了解案件的全面情况,利于缩短办案时限,提高诉讼效率,实无以区分公诉人是否出庭来决定是否卷宗移送的必要。
依照刑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在庭审前只作程序性的审查。以前我也认为将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作特殊处理,规定应当要求案卷全部移送,“1、增加了法官产生臆断的可能性。因为法官在庭前了解了所有的证据材料,因此有可能先入为主,未审先判。2.使庭审的控辩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辩护权应该受到更加的重视。如果法官事先了解了全部案卷材料,控辩双方在庭上的活动就会流于形式。3.因为检察院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就应当移送全案材料,因此,如果法院一旦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它对案卷的全部材料却已经胸有成竹、先入为主了,这样的作法实际上冲击了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形式审查制度”①,但经过认真学习其他国家的立法,我认为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人将案卷全部移送有其根本有理由:在这一类案件中法官的法庭调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因为这一类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事实问题并没有争议,法官无所谓臆断,因为结论都是与指控和认罪一致的;但法官又要在较短的时间里了解法庭上并不祥细展现的案情。由这两点理由看来,全案移送不仅无碍公正裁判,而且还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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