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23)
1、刑事二审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从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来看,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有日益扩大的发展趋势。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一审简易程序规定就十分简单,而且条件限制偏严,只适用于三年以下,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的案件。刑期限制似乎太严,势必使多数案件不能适用。刑事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有哪些扩展,笔者在此不作探讨。确定刑事二审简易审适用范围不能简单地采用根据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罪名轻重以及具体的宣告刑高低为标准,应将一审判决的质量、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作为依据,从发展角度可以考虑适当扩大那些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①
具体的适用范围可考虑为:
①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仅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或者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提出异议的。此类案件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均认罪,只是对此罪与彼罪,一罪还是数罪,或量刑有异议,一般来讲这类案件往往主要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可适用简易审程序。
②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所采信的证据间没有矛盾,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实、次要情节提出上诉的,可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程序。
③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上诉案,此类案件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显然没有必要。
④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上诉,并不涉及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最为合适。
⑤上诉人对一审的无罪判决的无罪结果并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书主文中所表述的一些事实足以影响与其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案件的正确判决,使其遭受经济损失。这类上诉案件是近几年新出现的,虽然也是对一审认定的一些事实有异议,但不是对定性本身有异议,二审法院只需对个别事实进行重新审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⑥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应列入刑事二审简易审范围。
⑦对于检方或辩方在二审阶段提供新的证据的案件,为捍卫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审级制度,应以简易程序仅针对新证进行简单举证,以审查并确认是否是符合证据法规定的法定时间外可被允许举出的证据,经审查认定确系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的,直接裁定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经审查认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被采纳的证据,或所谓新证与一审认定过的证据并没有不同的证明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仍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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