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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24)
对于以下几类案件,笔者认为不应当适用二审简易审方法:
①原审被告人在上诉理由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争议。此类案件即我们通常所讲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该类上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确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准确,且这些争议的事实均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实质上也是对一审判决所采信证据的争议。因此,如果此类案件不开庭进行充分地举证、质证、认证,不认真在法庭上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意见,对原审被告人不进行讯问,难以判断一审判决的正确与否,也无从判断其上诉理由是否有事实上的依据或证据上的支持。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程序繁琐、正规的普通程序。
②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案件。对以上三类主体在适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特别的规定,虽然一审已经依法对他们从宽处罚,在程序上予以了特别保护,但法律原则应当体现到每个诉讼环节之中;且由于上述人员自身的特点,一方面要对其在诉讼中的防卫权利。救济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其辩解能力上的缺失,通常并不能正确理解一审判决的性质及答辩要领,故也应适用完整的审理程序。
③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上诉案件。由于该类案件或社会危害性大;或人民群众甚为关心,或各级领导比较关注,其判决结果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往往一审判决已经牵涉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联动,故应当慎重对待;在审理程序上必须保持其完整性。
④死刑上诉案件。不论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或者是其他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犯单独上诉的案件,由于涉及一个人的生死,为防止死刑裁判出现错误或者随意化,此类上诉案件一律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而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细致的审理。
⑤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的事实、定性等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且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围绕一审判决确认事实的争议较大,需要通过二审庭审的讯问、举证、质证等来正确认定事实,检察员也需要在庭审中充分阐述抗诉理由,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所在,以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和纠正;而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需要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辩护,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保障其达到相当的抗衡。故刑事抗诉案不应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方法。
2、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起
刑事二审的特点决定了二审法院在整个第二审诉讼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但是否简易审程序的提起决定权在二审法院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原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原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后,原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二审法院应当对以上诉讼文书、卷宗材料、证据进行审查,进行上诉预审制度,即法官通过预审,了解某一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采信、上诉理由、抗诉焦点,乃至二审主要争议的焦点。法官可以判断出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哪些案件不宜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在法官预审的基础上,可由二审法院首先提出是否采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意见,但法院并不享有决定权,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被告人选用简易审的方式进行刑事诉讼,在建议被告人选用该程序时充分对该程序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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