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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25)
在二审法院对某案正式决定开庭审理后,检察官在审查后基于某案具体情况对适用何种程序进行法庭审理同样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即检察院也应当享有建议法院、被告人在刑事二审案件是否适用简易审的权利。
被告人是否有权主动要求在其上诉案件选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从检、辩双方平等进行诉讼的角度来讲应当是允许的。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的权利,及简易程序的顺利开展,法院应当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可就是否选用简易审程序为被告人提供咨询及建议。
简易审程序的提起、应用必须坚持一条原则,即检察院、被告人必须取得合意,不可想象,在双方不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该程序应如何进行。
3、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审理模式
当检方与辩方达成一致选用简易审程序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组织检方、辩方律师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过程中,检、辩双方有达成一致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可在检察院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全部到法庭后,在法官组织下,正式确认所达成的一致的结果,以终结案件;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官可以整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而为正式的法庭审理进一步铺平道路,在随后进行的正式法庭审理中只需审理双方的争点,由法官当庭作出判断并宣判。
由于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及简易审程序的内容在建议被告人选用该程序之时就已充分阐明,同时也由于简易审程序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庭审理不必拘泥于特定的步骤,但有几个事项是必须首先要完成的,即确认双方选用简易审程序的意愿是否有改变,双方在交换意见阶段是否达成一致,达成一致的具体结果是怎样的,不能达成一致的主要争点是什么。
适用二审简易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也应当建立较为完备的庭前交换意见制度。这种庭前交换意见制度并不是公、检、法流水作业下法、检双方交换意见。流水式作业下交换意见的结果是行政治罪,而不是一种诉讼的方式。建立二审简易审所要达到的效果之一就是在优化司法资源、谋求诉讼效率大辐度提高、实现全面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为普通程序的改革成功创造必要的条件,成为真正的诉讼。简易程序的设计应成为整个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改革,以二审简易审的设立抛砖引玉,进而建立完整的简易审程序。庭前交换意见主体应当是检、辩双方交换意见。双方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刑等全方面交换看法,以整理出双方的主要争点,节约在法庭上争执的时间,法庭审理就可直接进入解决矛盾的阶段。
(三)增设“直接量刑程序”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有两种程序,一种是正式程序即请求审判程序,另外,还有一种是简略命令程序等简易程序。“是请求审判还是请求简略命令是检察官的裁量权。大约92.6%的起诉案件(1993年统计)是通过简略命令请求程序(内容多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案件)解决。”①“所谓简略程序,是简易法院原则上不进行审判,仅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资料,通过简略命令实行罚金(日本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财产刑—译注)或罚款(最轻的主刑,与罚金同为财产刑—译注)的程序”。“从日本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实际数量来看,每年有90%以上的案件是按略式程序处理的,由于略式程序的重要性,田谷裕先生认为:略式程序具有作为日本‘刑事审判之脸面’的重要意义。”②这里所称略式程序即简略程序。之所以允许简略程序存在,是因为适用简略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案件,被告人不需要到案接受审判,即可以迅速裁判,这样既对被告人有利也有利于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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