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32)
我国简易程序的启动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来实现的。人民法院作为程序主持者和诉讼裁判者对简易程序拥有绝对的启动权。辩方当事人完全没有简易程序选择权。从立法来看,没有任何条款提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申请、同意或者拒绝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当然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已经赋予了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改变了人民法院对程序启动权的垄断地位,规定以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启动简易程序的前提,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适用简易程序应当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这一做法可以防止那一些不认为自己有罪的被告人,为了获得比较轻的刑罚而同意进行简易程序,因为在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实际上可能无罪,但是为了避重就轻有可能轻率地选择简易程序而轻易地被定罪处刑。以上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立法中加以肯定。
3、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权
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权首先是由刑事诉讼中参与者的参与权必须发生实质性的意义决定的。在简易程序中尽管程序有所简化,但是他的积极参与并使其享有部分程序控制权从而影响诉讼结局,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仍然是不可省略的。
从世界各国对刑事简易程序中辩护权的规定可以看出:1.各国在适应简易程序时都遵守了被告人进行辩护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最低限度的国际标准。2.绝大多数国家对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权作了特别的规定。因为简易程序意味着程序的简化,被告人自动放弃了部分权利,因此,各国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辩护权显示出了特别的关怀。3.各国规定了辩护人参与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机制。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法律程序中行使辩护权作出特别的规定,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没有规定强制指定辩护。刑诉法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权加以完善。对简易程序中的指定辩护作出特别规定,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应当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对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机制应作进一步完善。在开庭审判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
附录:简易程序的立法条文设计
第×章 简化审理程序
第×节 一审简易程序
第一条 在一审中,除可能判处死刑以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自诉和公诉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但“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等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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