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33)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数个犯罪事实中的部分事实认罪的,则只对这部分事实简化审理。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案件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简化方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才能适用。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必须宣读起诉书,以使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事实与罪名。
第三条 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四条 一审简易程序中,可以简化的具体环节有: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
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20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起算日应为检察机关将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寄到法院之日起算。
对适用简化方式审理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五条 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可以要求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原审审判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变更为普通程序后重新组成的合议庭。
第二节 刑事二审简易程序
第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仅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或者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提出异议的;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实、次要情节提出上诉的;
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上诉,并不涉及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审理的;
上诉人对一审的无罪判决的无罪结果并无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书主文中所表述的一些事实足以影响与其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案件的正确判决,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
总共3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