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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34)
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的;
第二条 对于检方或辩方在二审阶段提供新的证据的案件,应以简易程序仅针对新证进行简单举证,以审查并确认是否是符合证据法规定的法定时间外可被允许举出的证据,经审查认定确系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的,直接裁定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经审查认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被采纳的证据,或所谓新证与一审认定过的证据并没有不同的证明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仍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当检方与辩方都同意选择简易审程序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组织检方、辩方律师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过程中,检、辩双方有达成一致的,可在检察院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全部到法庭后,在法官组织下,正式确认所达成的一致的结果,以终结案件;不能达成一致的,法官可以整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随后进行的正式法庭审理中只需审理双方的争点,由法官当庭作出判断并宣判。
第三条 在二审简易程序中,简化的其他具体环节可以参照一审程序进行。
第四条 在二审简易程序中,对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做证权和最后陈述权,必须予以充分保障。
适用二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三节 直接量刑程序
第一条 可能单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同意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适用直接量刑程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直接量刑”的建议前,以及人民法院在做出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决定前,都应当告知被告人接受正式审判的权利,以及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直接量刑程序”中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进行事实调查。
“罚金决定”应当具有与正式审判做出的裁判相同的法律效力。
“罚金决定”应当包括: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决定的刑罚。“罚金决定”应当在决定适用“直接量刑程序”后20日内做出。“罚金决定”做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送达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直接量刑程序”做出“罚金决定”后,在正式审判的请求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对“罚金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决定返回正式审判。
人民法院做出返回正式审判的决定后,应当将案卷材料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正式审判的要求重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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