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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35)
第四条 适用直接量刑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① 徐静村:《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83页。
② 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98页。
③ 至于辩诉交易,一般认为这也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那是因为达成了辩诉交易的案件都按简易程序来处理,而且处理辩诉交易案件的简易程序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因此把辩诉交易的审判方式当作简易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未尝不可。但辩诉交易本身并不等于简易程序,前者是量刑制度,后者是审判形式。审理辩诉交易案件的简易程序应当归入庭审程序省略式。在我国是否要引入辩诉交易的问题其本质是属于量刑制度问题,因此,由于篇幅和主题所限,本文对此不加讨论。但是,因为按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一定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我在介绍美国简易程序实施情况时当然可以用该国适用辩诉交易的情况来说明。
① 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406页。
②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③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
① 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英国法律周专辑――中英法律介绍》,法律出版社、博慧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122页。
②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①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 92页。
② 陈卫东、李洪江:“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105页。
③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页。
④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2页。
⑤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页。
①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58页。
② 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③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10页。
①刘立宪,谢鹏程:《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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