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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完善/高一飞(8)
日本的简易程序包括简易命令程序和简易公审程序。简易命令程序是日本简易程序的一种。适用简易命令程序的是:(1)案件属于简易法院管辖;(2)可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的案件;(3)被疑人对适用该程序没有异议。简易公审程序也日本简易程序的一种。使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要件是:(1)相当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期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以外的案件;(2)被告人在开头陈述中已就该诉因作了有罪陈述。符合上述要件时,法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可以作出是否适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裁定。
从世界各国简易程序的发展情况来看,总的趋势是它被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使用,而且其使用率越来越高,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在这个总趋势之下,简易程序的体系给我们以下几种启示:
首先,简易程序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各国不必拘泥于某一种模式。
如果说在普通程序的模式上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那么简易程序在各国的表现形式却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从以后的发展情况来看,简易程序的形式会更加多样化。在简易程序的种类的数量上,有的国家只有一种,有的国家有两种、三种,有的国家则多达七种。
多样化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在司法改革的总是上也是如此,这是因为每一个国家的司法改革都有它自己的特殊使命。在意大利之所以出现了七种简易程序,就是因为它面对积案如山的重负,不得不采取特别措施解决问题;在美国之所以广泛适用辩诉交易,乃是因为它尊重个人自治的传统,以及对检察官的充分信任。美国辩诉交易中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应考虑的10种理由(《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在我看来,都是由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检察独立机制和对检察官的监督机制,人民是难以放心的。因此,不同的政治、法律制度的背景必然导致简易程序的多样化。
第二,改革方式外表现为移植国外制度时,应当注意与本国国情相结合。
在过去的20世纪中,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上迈出了前所未有的步伐,并且不约而同的把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作为其相同的改革目标。改革成为一种潮流,不同法系之间的融合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日益靠近,相互借鉴和学习越来越多。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国情是与另一个国家的国情是相同的,各国的司法制度都是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产物,都具有自己国家的特色。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在改革中都设立了辩诉交易制度,其基础是移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却都具明显的本国特色。在法国的辩诉交易中,一方面吸收了美国辩诉交易中减少指控的内容,表现为某一行政部门如海关、税务等同意减少刑事法院对犯罪人所宣告的金钱性惩罚数额的协议,但另外一方面又独创了一种能够消灭公诉的辩诉交易,这在法国叫作和解,另外,根据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虽然并不使公诉消灭,但是会导致犯罪人免受刑罚。(《新刑法典》第132-59条)。意大利式辩诉交易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典型的辩诉交易,它也是模仿美国辩诉交易进行改革的结果,但是意大利的辩诉交易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相比,意大利的辩诉交易作了较多的限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限定最高减幅度为法定刑的1/3,最终判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结果是,严重犯罪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被排除在这一程序之外;即使检察官不同意,被告方可以要求法官依法减刑1/3,这样就使辩诉交易实际上变成了法官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与美国辩诉交易相比,法官在对待交易的具体内容上具有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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