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周沭君(14)
其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又往往具有难以遏制的,甚至无法满足的趋向。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规模污染环境、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问题,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招标和发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它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殊部门实行垄断经营等等。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不只是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而要遏制这种严重损害公益的行为,光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行政执法为主、行政公益诉讼为辅的双重制约机制。
最后,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司空见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仅以行政处罚领域来看,就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处罚失控,即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 具体表现在:(1)行政机关任意设定处罚权。(2)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平处罚相对人。(3)行政机关处罚权管辖不明确,出现了多个机关争夺处罚权。(4)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等等。另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3万起,告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的为8万起之多。 在大量的行政违法事实面前,唯有对“公权力”实施控制和监督,才能防止其不被异化。因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因为权力这种诱惑是无法抵挡的”。 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力量,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无疑可以发挥一种有效的监督作用。使行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网中,而这种网应该是无处不在的。
第五节 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文化环境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我们的时代进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准确地讲,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公益诉讼有了很好的文化环境。市场经济是一种赞同和承认人们行为方式多样化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尊重人们的“个人偏好”和个人选择的,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偏好,是因为作为“理性”的人总在追求着自身利益或价值的最大化。影响这种“最大化”的因素不仅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个人爱好、兴趣、人生观、价值观等等。比如有的人总是自私,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从不去做;而有的人持守中庸之道,做事不偏不倚;但总有一部分人凡事爱较真,追求正义、公正,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就是不能容忍,你可以认为他们爱出风头,或者追逐虚名,但事实上这一部分人是客观存在的。他们常常不计较个人得失,甚至玩命地与损害公共利益、践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他们的行为也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吻合,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等等。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该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我们的法律应该既支持“各扫门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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