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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周沭君(2)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区别,它们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又区别于少数集团的利益;第二,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限制,维护公共利益是法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个体成员从事各种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侵犯后,通过诉讼途径来予以救济和保护。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的。
第二节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完善,概念界定也较为清晰。
为了对其界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
一、从比较法的角度。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都属于私益诉讼的范畴,即特定的公民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诉讼。可见提起私益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则意味着起诉者与案件本身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公益心”而提起。根据违反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等。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研究中存在诸多盲点和漏洞,无疑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例言某企业超标排污,而行政机关不依法作为,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
公益诉讼起源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理》一书中提到:“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皆可提起。”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亦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或被公认为更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大陆法系国家有将诉讼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传统,客观诉讼指的是对行政机关违反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提起的诉讼。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法得到客观和公正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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