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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周沭君(9)
要解决本文所论及的由公民提起的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诉讼问题,涉及面相当广泛,而且将触及诸如现行政治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从目前考虑应该通过修改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其受案范围和原告适格的范围,尤其应该确立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让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目前看,主要存在如下障碍和困难:
一是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还欠发达,作为上层建筑领域范畴的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适应相应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尚未达到富裕程度,作为意识形态领域范畴的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也必须有赖于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
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欠平衡,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程度尚有待改善和提高。因而,也制约着全体社会成员民主、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如果对诉权主体不严加限制,势必造成滥用诉权的严重后果。
三是我国公、检、法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司法资源相对短缺,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尚存许多困难。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交纳诉讼费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侵害国有资产和环境污染等破坏自然环境的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非常巨大,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交纳高额的诉讼费用,一旦诉讼失败,个人就要承担费用。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承担公益诉讼的钜额费用也是阻碍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四是在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中,虽然赋予了公民民主监督的权力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这些权力无法落实。这就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依靠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提高,逐步而有序地解决公民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可诉性的突出问题。按照英美等各国的法律实践,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原告有权从被告罚金中提取相当数额作为奖励。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个人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以说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动机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为惩恶扬善,追求社会正义,二是为获得奖励,追求一定的利益。我国的诉讼法缺少具体的规定。
五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可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是导致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最直接的障碍和困难。拿王海打假来讲,本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事,但因法律规定的限制,不得不自己先买假劣产品成为受害者才能以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而这种做法,在形式上是以个人的名义起诉,赔偿也首先是对个人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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