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权力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刘英博(6)
(三)职权主义思想浓重,给当事人的私权利带来侵犯
职权主义思想的实质就是整个法庭审判的进程,包括证据的搜集、调查、认定和程序的推进都依法院的职权进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被压制得很小。但从世界发展的现状看,即使是一直推崇职权主义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方面也采用了越来越接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做法和经验。所谓的当事人主义就是和职权主义相对的,在诉讼中,法官的权力很小,当事人拥有搜集、调查、认定证据的权利,甚至还可以推进法庭的审理进程。相比较之下,在两种模式中“取长补短,平衡权力”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发挥大陆法系公权利的作用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诉权。这是一种法学科学性的体现,科学性也正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开展,私权利和公权力的冲突已经开始显现,如何调和并达成“双赢”还要立法者加以思考。
四、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一)改革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要解决民事审判监督启动环节的问题就要首先改革指导思想。结合在研究中搜集的资料和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应该改为“依法求是,错提必纠”。具体解释:依法求是,就是说依靠证据、法律确定在审判案件中有决定作用的法律事实(而非依证据判断的客观的事实),从而获得判断案件的基本依据;错提必纠就是说由拥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权的主体以法定事由和权力提起的案件,一经查实,就要改正,要在这个改错的环节绝对坚持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不能让错误再度发生。这个新的指导原则符合我们创建审判监督程度的目的,也和实践中基本由当事人申诉到权力机关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现象不冲突。
(二)转变诉讼模式,加强对私权利的保护
寻求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平衡点,在不影响国家利益等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坚决减少对私权利的冲击和侵犯。伴随着我国越来越多地在各方面和世界接轨,我们的法律也不可以没有进步。最实际的改革就是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相结合,在两种虽然表面看来对立的制度间寻求一个有我国法律特色的平衡点,解决两种权力的冲突。笔者认为,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环节可以改革的就是在公权力启动审判监督的案件类型上。认为凡是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有关的案件,应当由公权力机关提起诉讼。相反的,按着司法自治的原则,关于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处理。做出了这样的区分,相信公、私权利的冲突可以有些缓解。
(三)检、法两家分享权力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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