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立法理由及相关立法证据的搜集/齐汇(6)
注:
王家福等:《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
大量的民法教科书和论文在论及这一问题的时候都认为《民法通则》第126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侵权法归责原则。此类的书籍和文章有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此部分为张佩霖撰写。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84页以下。王家福等:《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21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张冬梅主编:《民法通则新释与例解》(下),同心出版社,第685页。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第4页。程啸:《侵权行为法讲义――过失推定:事实自证、外观证明与初步推定》,第7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因建筑物或其他设置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方面说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并非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推定;另一方面说明,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具有免责的理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理,如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相当的注意(必须是高度的注意)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故意或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也可以免除责任。参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55页,此部分由武汉大学余能斌副教授撰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物件致人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的管理人是指对物件有管理义务的人,而不是指使用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从归责原则上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因为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受害者无证明被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7页,此部分由郭明瑞副教授撰写。
我国对于建筑物致损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责任方式,是因为建筑物不具有高度危险的性质,故并无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必要;建筑物致损事件的受害者往往难以了解和证明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过错,故不宜采用一般的过错证明方法。而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承担被告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免除责任,避免了对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过分规则的偏向。参见杨振山、回泸明、梁书文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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