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立法理由及相关立法证据的搜集/齐汇(8)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4页,此部分为张佩霖撰写。
与此相关的资料还有:“1983年3月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报告。1982年广东海康七层旅馆大楼和湖南衡南泉溪公社猪鬃厂倒塌事故……万里同志对此很重视……相当一部分已建和在建工程的质量隐患非常严重……”。“198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报告的通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质量低,事故多的严重状况……” (以上两段材料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 第二辑(上)》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编 内部资料 1984年11月 第171-173页)
本案件来自刘家琛、李春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判例分析》,九州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8页。
《通知》中指出:整顿建筑市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于巩固和发展建筑行业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近一年来,对于建筑市场的整顿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请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共同把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做好。本资料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1987年),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58页。
在这一问题上,学界有人认为主观的证明责任中所关注的内容其实只是一种诉权或者诉的利益,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
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95页以下。
江平:“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第4页。
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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