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若干问题分析/周志刚(4)
四、出现错误裁判时院长、庭长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对于上述规定,有的法院在执行中搞“普遍连带责任”,凡出现错案均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直至院长“一网打尽”。对未参与案件研究或者未审批案件法律文书的院、庭两级主管领导,因其下属的审判人员出错,也要体现一下责任,至少给予一定的经济惩扣。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对于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相关规定的理解,我个人认为,院长、庭长等主管领导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参加了案件的研究(实践中可能是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也可能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还可能是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对案件的研究),或者是对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不应当以“管理失职”为由追究连带责任。在当前深化审判方式和审判组织的改革,强化合议庭职能,赋予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较大权限的情况下,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更应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当然,究竟院长、庭长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之间的权力(权利)、职责如何划分,还有待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来加以明确,期待最高法院能早日制订出相关的规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314319536
电子邮箱:gxrmfy536@163.com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