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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刍议/刘建昆(10)
①例如《德意志联邦基本法》第七十三条(专有立法权,项目)规定对下列事项,联邦有专有立法权:······2.联邦的国籍。3.迁徙自由、护照、入境、出境以及引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些并不适合出入境许可。例如外国人申请我国入境许可,存在主体冲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出入境许可的收费,与现行立法也不符。这些都需要在出入境立法中以特别行政许可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但是并非从根本上排除其许可属性。
① 实践中曾做出不一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25日选编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汪瑾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案,认为,被告人汪瑾在承包上海外经国际劳务公司闸北分公司期间,明知异地办理出境证件是非法的,还将曹菁、薛蓉敏、赵伟琦、陈莉丽等4人材料交给广州市某旅行社李某某办理。之后,被告人汪瑾从李某某处取得护照,该护照虽经公安机关出具,形式上看似合法,但由于是非法手段取得,其所载写的内容是虚假的,因此,该证件不能正确地反映申请人的情况,仍系非法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我们认为该判例即存在对行政许可及许可证件的错误认识,也是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误读。
①《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几点立法设想》,作者: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公室;黄锦达、沈一波。
①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7月8日选编的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蔡长丰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中,1997年1月15日,被告人蔡长丰在厦门黄厝海边沙滩上认识了从外地来厦的四川人王勇(另案处理),王即主动请蔡吃喝至结交朋友,王还两次随蔡的渔船出海,观察金门地形。2月2日凌晨3点半,王以送两台电脑显示器和到金门发财之后给蔡寄钱为条件,由蔡驾船从黄厝海边偷渡到小金门,两人上岸后即被国民党哨兵发现扣留,后被台湾当局监禁两个月,于4月16日由台湾红十字组织遣返回厦。其评析部分认为:目前,两岸尚未统一,祖国大陆对台湾法院的判决持不承认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蔡长丰在台湾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刑,这一罪名又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因此,承认其判决就等于承认两个国家实体的存在,这与我们始终坚持的“一国两制”的对台大政方针是相违背的。故在不承认其判决的前提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蔡长丰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侵犯了我国边境管理的秩序的行为进行审判,并不构成“一事两罚”。但是这只是个特例,如果其目的地为日本或者韩国,结果可能是我国承认其判决,根据刑法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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