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偷越国(边)境刍议/刘建昆(11)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②“偷越国(边)境”在实践按照情节严重为标准,区分为行政意义上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和刑事意义上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是不完全相同的,构成犯罪必须法定的“情节严重”。为了简化表述起见,下文主要对于偷越国(边)境罪进行论述,但是我们认为所得结论可以推及行政意义的违法行为。有的学者(如台湾国立海洋警察学院教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俞建民)认为,我国刑法致力于打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而且已经将偷越国(边)境行为除罪化,即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而给予行政处理。
①不认为该行为是偷越国(边)境也产生一个问题:《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使用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出境,我国刑法认为是偷越国(边)境的一种手段。如果该行为不再认为是偷越(边)境行为,则本罪就不能定性,因为该罪与偷越(边)境是互相依存的罪名。该罪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即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而不包括入境证件,其打击的仅仅包括犯罪人将证件提供给我境内人员,用于出境。如果将证件提供给境外人员用于境外人员入境,恐怕只能按照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处理。
②参见公安部有关批复。
③《关于完善我国非法移民刑事追究制度的思考》,作者: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田源、谷海军。
④《刑法总论问题研究》,赵秉志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7月北京第一版。
⑤ 如强奸罪,存在“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有的学者认为使用“过程犯”一词更为精确。
①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曾在法律文书中如此判决。
② 《刑法总论问题研究》,赵秉志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7月北京第一版。以上犯罪的特征是行为性质严重,一般存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
①在法律上,交通工具的国籍具有法律意义,是国籍国的拟制领土。但是偷越国(边)境重的交通工具。则不必考虑其国籍。只要该交通工具确定会出境,即可认定既遂。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