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刍议/刘建昆(6)
在刑法中,特殊主体的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构成叛逃罪;第四百三十条规定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构成军人叛逃罪。偷越国(边)境行为被重罪吸收。另偷越入境的外国人,申请政治避难获我国政府批准,或者被认定为难民的,也应排除。
(二) 客体。如上所述,应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依法建立的以出入境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三) 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因过失非法出入境(界)的,不应不应按偷越国(边)境,只能根据具体情形,按照其他非法出入境处理。
(四)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违法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1.危害行为。偷越国(边)境活动必须实施了危害行为,且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仅有犯意的,不应实施处罚。
2.行为对象。偷越国(边)境活动的行为对象不是物质的行为对象。
3.行为的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则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一旦成立,我国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即被打乱,具有危害结果,且其因果关系无须证明。
但是,对于偷越国(边)境是否成功(即脱离我国过境,进入他国控制范围)经常在实践中经常引起混乱。那么是否成功在法律上有何意义?我们认为,是否成功不对偷越国(边)境的构成与否产生影响,但是也具有法律意义,即一旦行为人进入别国,就对入境国的出入境秩序产生了危害,该国对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就具有了管辖权,可依据其国内法进行惩处。①
4.时间地点。不是偷越国(边)境的要件。
5.情节。偷越国(边)境活动,情节严重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①
违反我国入境许可的与违反我国出境许可的偷越国境基本相同,但是应当指出:对于有的附加处罚,责任能力不重要,例如对外国籍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责任年龄段的人等仍然可以实施限期离境。
在冒、骗领证件类中,情形比较特殊。行为人之所以冒、骗领证件,原因不外乎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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