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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刍议/刘建昆(9)
①《关于完善我国非法移民刑事追究制度的思考》,作者: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田源、谷海军。
②《论偷越国(边)境行为处罚的完善》,作者:天津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塘沽检查站,陈安宏。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主编曹子丹、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
①《边境管理学》,公安部政治部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②《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几点立法设想》,作者: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公室;黄锦达、沈一波。
③ 《中国刑法论》(杨敦先,杨春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二版重排本)认为“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相邻外国的国界,所谓边境是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界。”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认识,不仅不区别国境制度和国境,连什么是国界与国境也没弄清楚。
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已经处于我国宪法下的“一国两制”构架下,属于我国领土,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不应当再适用国际法的称呼,而应当采用“区界”的说法。本文暂从惯例,仍称为边界。
⑤《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①这里仅就有关人员出入境制度进行说明,货物出入境、海关与卫生检疫制度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②我国台湾地区在其所谓的《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中第二章规定了入出境许可,其第二条规定“人民入出境,应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申请许可,凭入出境许可及护照入出境。”
③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④199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②应该看到,边界安全的警戒巡逻制度、船舶监护制度等也应属于上述制度派生的国(边)境管理制度。
③在违反出入境法规行为的属性上,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把该类行为规定在第一章第二节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法第八十九条:“非法出入境或非法滞留国外罪。1.非法出入境或非法滞留国外的,处以警告、1年以下监外改造或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2.本条不适用于申请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治避难的外国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往返、居留法》第二十条“越南组织、外国组织在越南违反有关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借道越南、居留、往返,活动的规定时,就按越南有关行政违法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为入境、出境越南欺诈、伪造证件的人;非法往返、居留或违反越南关于入境、出境、过境、借道越南和在越南往返、居留的法律的其他规定的人,则视其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则要求赔偿。”台湾地区所谓《国家安全法》亦定之为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违反入出境限制之处罚)规定“违反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款经许可入出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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