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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监督若干问题的研究/何国榆(3)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二是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是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
此外,立案监督的范围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尤其要重点抓好下列案件:1、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作出刑事立案决定的。2、刑事立案主体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治安处罚案件立案或者处理。3、刑事立案主体刑事立案后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本应当撤销案件却转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的。4、检察机关发现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自诉或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6、人民法院对公民提出的自诉案件以不属于自诉案件为理由不予立案,而公安机关又以自诉案件归法院受理为由不予受理的。
五、关于立案监督的常见难点分析
立案监督工作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种困难、磨难甚至责难,形成一个个难点。从立案监督的工作过程、任务和效果看,这些难点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方面,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一是靠审查批捕、起诉案件时发现,二是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举报、控告、申诉及其他信访部门移送。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造成相当一部分立案活动未能进入检察机关监督的视线。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与社会各界定期联系便于反馈信息制度、建立下级院自侦、批捕部门向上级院批捕部门报送立案与不立案决定书,逮捕与不逮捕决定书等文书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建立本院内部各部门特别是控申、起诉部门发现线索及时移送批捕部门的内部联动机制,以畅通线索来源渠道。
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受理部门与办案部门脱节。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是派出所、刑警队等,而受理立案监督案件的是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使一些立案监督案件无法落实。二是对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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