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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取回扣的法律规制/黄小峰(2)
第三,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大量同类型药厂重复建设,使得相同疗效的药品品种众多。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有6000多家,流通企业有数万家,各个医药品牌为了打开销路,除利用广告宣传等正当竞争手段外,也不惜采取送回扣等非正当方法。
第四, 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是医药回扣泛滥的根本原因。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在:首先,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对于医学知识的匮乏使得其在治疗各个环节都只能听从于医生。因此,用什么药、用多少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医生完全可以选择价格高、回扣多的药品。原本,在这种情况,物价部门的价格监管就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中,物价部门对于药品价格审核不够,使得药商往往把价格定得脱离了成本,这就为给医生回扣留出了空间。其次,正如每位医学生在进校时所宣誓言中所说,病人对于医生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在自己的生命安危面前,病人大都把药品价格放在一个较轻的位置,而抱着一种“宁可钱吃亏,不愿人吃亏”的心态,这就给心术不正的医生以可乘之机。
第五, 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更使得医生有恃无恐。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来看,对医生的回扣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罚,而处罚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使得医生敢于铤而走险。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造成医生收取回扣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前几种,不管是制度上还是意识形态上的或者是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受现有的经济基础制约,在短时间之内都难以得到根本地改变,唯有加强法制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才能使其得以遏制。接下来,笔者将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角度对法律规制予以分析:

三. 回扣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医疗代表的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自不待言;但是,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仍然在司法界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1。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否是公务。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本条逻辑来看,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这两点争议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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