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曹诗权
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
2000年11月5日 21:54 江苏社会科学 发表时间:199704
曹诗权/陈小君
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人身份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完善亲属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以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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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现行婚姻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遗缺和运作力度的疲软,法学界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动议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提出,经过十余年的酝酿、研讨和理论上的争鸣创新,不仅形成渐趋共识的立法建议,而且催动了收养法的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以此为背景,对中国婚姻法进行系统完备的全方位立法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行性。笔者以学界专家同仁的多年研究成果为借鉴,拟就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作简要阐释。
一、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
源于调整对象的固有规律、法律规范的技术特性和社会的变革发展等诸方面的客观要求,根据现行婚姻法由于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存在的主观缺陷,对婚姻法的完善已不能局限于对某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增补,而应在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现行婚姻法的技术惰性和内容框架,首先展开婚姻法的基本性重塑与再造,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移转和既存模式的超越。其基本思路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使法律名称与其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及其功能相吻合,概念的逻辑或词源内涵与外延准确统一,规范体系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协调一致,避免理解适用中的人为牵强和歧义扩张,实现定名上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国际通用性和法名的合理继承性。
(二)顺应中国民法典紧锣密鼓的全面准备和现实呼唤,重新认识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婚姻法受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的影响,在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部门地位。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环境、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民法发展相对不足的表现。不可否认,这一主张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现今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法的独立地位受到来自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双重冲击,面临着新的选择。应该说,从1986年民法通则的公布开始,即正式宣告了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确立了中国婚姻法在立法体制上应属于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婚姻法,应首先把握其定位,恰当处理它与民法通则和其他民法规范及将来的民法典的关系,使婚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内容,成为一个民事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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