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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与具体方案之重构/曹诗权(8)

(八)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临床操作,健全该技术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新的生育制度——优生法相配套,婚姻法应本着优生和满足不能或不宜自然生育夫妻的合理生育要求为宗旨,确认和规范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诞生的人工生殖技术(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代理母亲”等)在人口生产中有条件、有针对性地运用。但对其具体操作应明确界定如下七个合理使用原则:一是限定于消极优生和不能、不宜自然生育的范围;二是专门机构审核、监控;三是参与主体自愿、合意;四是专门医疗单位垄断实施;五是严格档案管理和保密;六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七是禁止商业化营利和违反计划生育。同时,婚姻法对于异精、异卵或“代理母亲”等多元主体共同完成的生育行为而形成遗传父母、生育父母、养育父母等不一致的问题,必须设立一个统一的认定亲子关系主体的标准,确保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的单一性,以防发生争要子女的积极冲突和都不要子女的消极冲突。

除上述八个方面之外,中国婚姻法还需要顺应国家统一的大趋势,确立处理涉港、澳、台的域内区际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冲突规范或准据法,为准确解决有关历史问题和日益增多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注释:

[1]李双元等:《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3期。

(曹诗权,中南政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系系副主任;陈小君,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经济法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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