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叶文炳(3)
过程,四被告人对其的行为仍停留在抢劫行为上,构成抢劫罪,但对被害人李微某来说,是从抢劫行
为转化为绑架行为,此时对她的加害具有双重性,即本身面临的暴力性,同时又存在李微某本身意志
外因素的暴力性,她的地位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被害人地位,生命健康权完全取决于她意志
以外的因素,完全控制于留守她的俩被告人手中,俩被告人完全可以根据钱财是否到手的情况而决定
是否要进一步加害其生命健康权,并且完全有条件加害。因此,本案四被告人同时犯了抢劫罪和绑架
罪,
是属于一个阶段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原则,本案应定为绑
架罪。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福建省漳平法院 叶文炳,联系电话1350753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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