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严海(10)
(三)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由于我国转轨时期的经济特点和特有的体制结构,加入WTO后,外资并购立法必须打破传统的双轨制立法模式,立法要体现市场的自由竞争原则。在法律体例上,应该制定《反垄断法》和《企业并购法》作为外资并购法的核心,完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在法律规制上注意国民待遇与国内行业的承受能力、外资并购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外资并购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当然,制定的法律需要一个权威的部门来执行。
第一、设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从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一般均由独立的部门来完成,因为控制并购过程所涉及的目标企业往往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外资并购不仅牵扯到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还牵涉到与其它国家的关系。因此我国应设置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权威性的、具备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草拟稿中设专章对反垄断执行机构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关为主管机关,并规定其享有一系列的行政权和制定规章的准立法权。但该规定没有涉及反垄断机关的组织体制,笔者认为,在具体体制的设置上,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在机构设置上,可以在垄断监督委员会下设立“并购委员会”,由财务、法律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对与并购相关的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其次,在组织体系上,为保证反垄断机关的超脱性和独立性,委员会不能按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立,可借鉴现行的证券监管机构的体制设置,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同时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设立派出机构,直属于垄断监督委员会领导。
第二、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成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
经过很长时间的酝酿,去年年底《反垄断法》草拟稿终于推出,就外资并购来说,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基本到位的,比如对相关市场和垄断状态的认定,豁免制度、申报制度等,但是也有一些条款需要制定配套规定,比如,审批的具体程序,相关市场和地域市场的详细量化规定等。
第三、制定《企业并购法》
《企业并购法》是一部规范内、外资企业并购的基本法,体现我国遵循国民待遇原则,给以内外资并购同等待遇。内容上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并购交易行为,包括并购的涵义和类型,并购的基本原则、并购程序、并购合同、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职工安置等。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外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如何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国际性的并购活动也十分关注,并试图对其进行规范,以维护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际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也积极展开,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应该在世贸组织的统一下建立国际市场的竞争规则。当然,这还要得到各国的积极配合,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实现。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广泛参考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也渐渐深入,相关立法也层出不穷,这对充实我国的相关理论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法制不发达的国家,如2003年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仍然采用双轨制的立法,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代世界各国反垄断理论相互渗透,共同进步,已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如何更积极、更广泛、更深入地吸收各国先进合理的理论,并融入中国的立法经验与特殊国情,是我们今后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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