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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曹诗权(2)

三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横断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因适应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以现实社会背景为母体所造就的新生法律文化,即创造性、建设性法文化。它介于传统法文化和继受法文化之间,既有对传统法文化的一定程度的扬弃和超越,又有对继受法文化的筛选和驾驭,从而显示出较传统文化的进步性和较异元文化的独特差异性,构成了法文化的鲜明时代感和现实的价值与功利取向。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不同法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的反映。中国海峡两岸现代法文化既非对传统法文化的直接继承,也非搬用外国某一法文化模式为圭臬,更非传统法文化与继受法文化的简单嫁接或联姻,而是在现代法文化的交融中根据各自社会系统的需要而形成的有同有异的法文化建树和更新。法文化的这一源流是其实践性、发展性的集中反映。它表明法文化并不仅仅静止地表现在文字上或观念上,而是一种生机盎然、丰富多彩的现实活动,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和博大的发展容量。

法文化的三个源流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统构成法文化的一种无形的整体性。我们虽能在理论上大致把握其基本脉络,但在法文化的实践运行中则很难也不容许人为地进行这种割裂或解剖。

亲属法文化作为法文化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该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方面的总和,集中反映了该社会包容历史与现实、静态与动态、主观与客观、传统与继受在内的整个亲属法系统的文化状态。同法文化整体构成一样,亲属法文化亦有着民族性、地域性、传统性、历史性、互融性和时代性等多重特性,因而在其文化源流的结构中,毫不例外地涵盖了固有法文化传统、继受法文化渗入和创建性法文化实践三个方面。中国亲属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宽阔,内涵丰富,如仅以海峡两岸现行亲属法为视角,可就此三个方面看出鲜明的同源分流的特性。

第一,中华民族传统的婚姻、家庭、亲属法文化及其蕴蓄的伦理道德文化是海峡两岸亲属法滥觞之共同依托的固有法文化母体,也是海峡两岸亲属法相通相近的历史基因和连接契机。它们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直观地呈示了两岸亲属法的规范内容中,在立法上有直接或变相的反映,而且更深层、更广泛、更有力地存在和作用于亲属法的操作运行之中,特别是以顽强的历史和传统惯性积淀于人们有关婚姻、家庭、亲属的法律心理、法律思想、法律习惯等各个层次的法律意识之中,并由此构成海峡两岸亲属法实现社会化、产生良好有效的法制效应的社会环境基础、伦理道德基础和民众认知、接受法律的心理基础。在此我们首先应该承认,中华民族几千年未曾中断的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具有特别厚重地位的亲属法文化,作为一种整体的文化形态在当代海峡两岸已不复存在。但是,由于古代中国的特殊情况,这种文化底蕴深深植根于民族心灵和精神之中,仍然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着深刻的影响,不仅不可能轻易被抹杀或被取代,反而其部分因素已融进当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之中,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其本身在当代社会还具有发生作用的社会条件,成为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种客观背景。所以,海峡两岸亲属法如试图与传统文化彻底决裂,不仅行不通,而且有害。因为有意削弱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势必增加楔入民族心灵深处的旧文化心态向崭新的文化形态转化的困难。②正因如此,尽管海峡两岸现行亲属法都孕育和发展于20世纪的现代法制文明中,在不同的取向上跨入现代色彩的亲属法行列,实现了从制度形态上超越对传统的因袭和保守及对封建宗法制的否定,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地割断民族的历史脐带,绝不会更不应该抹掉中华民族亲属法文化的优秀“品质”。这是海峡两岸亲属法共同承继和发扬的文化遗产,也是两岸亲属法领域“一国两法”求同存异、对接认同的同源基点。两岸亲属法文化的这一源流共性不仅由传统文化的历史运行规律所客观决定,而且反映了亲属法有别于其他民事法律所独具的伦理性、习俗性特点的必然要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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