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中国亲属法的法文化源流和形式特点/曹诗权(7)
三、亲属法内容选构各有侧重

作为外观形式的又一表现,在亲属法“法典”的内容构建上,海峡两岸侧重悬殊。祖国大陆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共计5章37条:第1章总则共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集中规定了亲属法的基本原则;第2章结婚制度共5条,主要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第3章家庭关系共15条,全面概括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亲子之间、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及拟制血亲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亲属法实体内容的主要部分;第4章离婚制度共10条,专门规定了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和实体要件及离婚的法律后果;第5章附则共4条,有针对性地反映了亲属法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台湾地区“亲属法”在现行“民法典亲属编”中共计7章177条:第1章通则共5条,规定了适用于全编的一般规则;第2章婚姻共8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订婚、结婚和离婚的有关事项及婚姻的普通效力、离婚的法律后果等;第3章父母子女共34条,主要规定了亲权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及收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等亲子关系;第4章监护共24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的监护法律关系;第5章扶养共9条,明确界定了互负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扶养的顺序、扶养的程度和方法等;第6章家共7条,专门规定家的性质、家的构成、家长的产生及家属身分的取得和丧失、家长的义务等;第7章亲属会议共9条,主要规定亲属会议的组织和权限、亲属会议的召集权人和亲属会议行使职权的方法等。对照两岸亲属法的这一体系结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取舍重心的各自不同。

第一,在总则性规范中,存在内容选构的鲜明差别。祖国大陆婚姻法的总则是从正反两个方位直接显现五项基本原则及其内涵的“四个禁止”。它们既是亲属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统贯亲属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方向,又是亲属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集中体现了以亲属法为主导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反映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在变革、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经验成果。与祖国大陆婚姻法以“总则”规定基本原则不同,台湾地区所谓“亲属法”对基本原则没有采取这种明示形式。在其“亲属法”(或“民法典亲属编”)第1章即通则的5个条文中,所规定的是狭义亲属制度对亲属关系的界定,即明确指出亲属法所涉及的亲属种类、范围、亲等计算等原理性问题,为“亲属法”调整的亲属身分关系作了一个有关主体因素的基本框定。这些“通则”内容及其形成的规范化制度构成“亲属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原理性基础,是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常态型亲属关系的法律抽象和统一把握。它们虽然没有实体性权利义务内容,但又是“亲属法”适用对象的基础范畴,具有必要的法律解释价值和操作依据功能,可以帮助人们对“亲属法”各分则部分进行理解和援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亲属法具有通贯统用的整体规范效力。从“亲属法”的立法技术上看,这一通则内容不可缺少。但是,祖国大陆婚姻法在“总则”中除规定基本原则外,没有进一步以专条专款界定这一亲属法所应首先解决的亲属关系问题。在婚姻法的操作实践中,人们只能从各个具体的法条来间接把握这一基础范畴,并难免发生理解上的歧义。所以,关于亲属种类、范围、亲等计算、各种亲属关系的产生与消灭等基本亲属制度在祖国大陆亲属法中尚处于明文上的空缺,正待立法进行完善性的增补。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