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吴元国(7)
(七)重构合理的债权确认程序,有异议的时候法院行使裁决权。
重构合理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破产企业债权经过债权人申请,并经过清算组确认才作为合法债权,当有异议的时候行使裁决权的必然是法院。
(八)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配套的法律
我国应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在有序运行中的稳定
四、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破产法法典,对与破产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总之,新的破产法典在力求范围准确、体系完整的同时,还要追求在程序上的合理、细致。因为破产程序法从一定意义上讲比破产实体法的社会影响还要大,更需要讲究其合理性与公正性。我国目前在程序法方面只有一般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学习和引进国外的有效做法,对破产宣告程序、破产财产处理程序、债务人债务处理程序、清算人及清算程序、中止破产程序、罚则等都要有具体的细则化的规定。
论文参考资料:
1、《商法》,范健,高等教育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王新平,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
4、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
5、《破产清算中的律师实务》,郭星亚,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
6、《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许亮东,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97年6月出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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