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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现代化/隋美玲(3)
二、法官专业化是实现法官现代化的条件。关于法官的专业素质,英国法官柯克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他在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可否亲自坐堂问案争辩时说:“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力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1]这段话成为英美法系中对法官专业化的要求。而美国学者梅里曼却这样评价大陆法系的法官:“法官不过是一种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们出席法庭仅是为了解决各种争诉的事实,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寻找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们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的操作者,法官本身也与机器无异。”[2]比较了以上关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专业性的两段经典论述,那么法官现代化对法官专业化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呢?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统治性地位。在“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制度下,法官在形成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律适用之外,对事实的判决主要是由陪审团完成的,而对陪审团成员却要求其没有法律背景。中国法官的职能与此相比有些不同,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仿佛居于次要地位,或者说适用法律比认定事实更为简单。这样看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仅仅是认定事实,那么就不能说法官是一种专业性的职位,因为认定一件事实这是任何普通人都能够完成的。但是在我国,法官对法律发展的确起不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尽管司法解释在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但这种司法解释的权力只是集中中最高法院手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仍然是“适用法律的机器”[3]。
在大陆法系,并不像梅里曼所说的“法官本身也与机器无异”[4]。法官不但具有专业化水半,而且这种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历史的考察,这一点就会发现,因为传统的法院录用了法学家,所以人法院就由学识渊博的人组成。即使在意大利,这大概也是法学家逐渐把公共权力掌握在手中之后的事。”[5]
法官专业化不仅是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建立法官专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官专业化制度,旨在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的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也决定了必须由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必须精通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严格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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