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10)
第一节 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采用合同的狭义概念。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就是当事人就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物品或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 运输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是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的法律形式。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物品和旅客是被运送的对象,而旅客还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送行为是指借助一定运输工具将物品或旅客从此地运至彼地的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围绕这一标的展开。
一般来讲,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被认作是诺成合同 ,但也有人认为是实践合同 ,还有人认为应依具体情况来定 。许多国家为保障承运人的利益,不确认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一般认为,运输合同原则上应被认为是诺成合同,就客运合同而言,旅客购得客票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当为诺成合同;就货运合同而言,托运人交付货物一般仅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不是货运合同成立的条件,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托运人办完托运手续,领取托运单为合同成立条件,否则货运合同也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实践中承运人放弃自己获得对价的权利免费运输旅客或货物,其目的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实质仍是商业性质,作为个别现象,不影响双务有偿的判断。
3、运输合同经常表现为标准合同。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5、运输合同以运输旅客或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为标的。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简而言之,就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运输合同的上述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航空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旅客和托运人必须按照承运人提供的格式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取得运输凭证,合同即告成立。
2、航空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航空运输凭证是记名有价证券。
3、航空运输合同是附和合同,亦称附意合同、标准合同。所谓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他方只能按照既定条款加入的合同。 航空运输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是由承运人按照一定程序事先制订好的,运输使用人一般只能按规定乘坐飞机或托运货物,因而航空运输合同具有“加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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