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14)
四、收货人。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也称航空运输合同的标的。合同法中的标的是指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劳务和工作成果。 航空运输合同的客体就是航空运输的劳务活动,即航空运输行为,它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运输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旅客、货物安全和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旅客、货物是被运送的对象,旅客同时还是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简称债权和债务。 ,合同内容也称合同条款,通常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是指航空运输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由此可见,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主要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强制缔约义务。《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本条的强行性规定排除了这一原则适用,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公共运输关涉社会生活甚巨,且该行业往往是垄断性行业,如果承运人拒绝与旅客、托运人订约,则他们失去了实现其目的的机会,因此法律给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这样一种社会性义务,只要是从事这一行业就必须负有这一义务。航空运输作为公共运输形式的一种,当然不能例外负有此种义务。
二、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安全,就是承运人要把旅客或者货物安全运到旅客、托运人指定的地点。正点就是按照规定的运输期限将旅客、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所谓保障飞行安全,就是使用民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邮件和货物完好的运送到目的地而不发生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谓保证航班正常,就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公布的班期时刻把旅客、行李、邮件和货物安全、及时、完好地运送到目的地,不发生任何延误及其他方面的差错。 这既是民航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的固定,也是该义务在民航运输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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