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15)
三、合理运输义务。《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民航运输过程中,“通常的运输线路”是指由公共运输企业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在开放的空域内执行的定期或不定期航线,公共运输企业应当公布班期时刻,并尽可能的按照班期时刻履行航空运输合同。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票款或运费之支付是作为运送行为的对价而存在的,是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为实现他们的目的所支付的代价。“客规”第十三条规定:“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第四十条规定:“……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货规”第二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货物运费,除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者外,运费一律现付。”这些规章即是该义务在民航运输中的具体化。
简单的讲,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权利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享有参加航空运输的权利。旅客合托运人有权选择运输方式,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该运输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其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但是如果承运人认为运输使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遵守运输规则,有权拒绝承运。
二、享有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承运人有权要求运输使用人为一定行为,即按照合同约定缴付运输费用,也有权要求运输使用人不为一定行为,即运输使用人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和不遵守运输规则的行为。运输使用人则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航空运输工具和与该条件相应的必要服务,将其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同时他也有权要求承运人不得违反约定的义务。
三、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要求国家保护的权利。因承运人原因给旅客或托运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行李、货物丢失、毁损的,旅客或承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因运输使用人的过错致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他人遭受损害的,承运人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 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
航空运输合同的构成在所有合同中较为特殊,从形式上讲,完整的航空运输合同包括运输凭证、运输条件、有关国际公约或政府规章对航空运输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空运输的其他规定等等,从内容上讲,航空运输合同包括运输凭证上所载的缔约双方、承运人制订并经航空运输使用人认可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约定,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关于航空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强制规定等。简而言之,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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