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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17)
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出具运输凭证,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运输凭证就成了航空运输合同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初步证据。初步证据是普通法中的概念,普通法把证据分为初步证据(prima facie)和最终证据(conducive evidence)。初步证据又称表面证据,它表达了对其所证明的事物的基本肯定,其作为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即证据力已经达到法院可以据以认定事实、进行判决的程度;但是如有相反的更为确凿的证据证明时,初步证据可以被推翻。因此初步证据的证据力是初步的,而不是最终的。最终证据的证据力是完全充分和有效的,其他证据不能否认最终证据的证据力。最终证据可以否认初步证据,但初步证据不能否认最终证据。 同时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使用人接受航空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运输合同条件是关于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运输合同条件的最主要内容就是承运人的责任规则。而运输凭证则是合同双方接受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此外,对于航空运输合同对象是物的情况下,运输凭证还是承运人接受合同对象并认可合同对象基本内容的初步证据,比如对托运行李数量、重量和保价金额的认可,对托运货物重量、尺寸、包装、包装件数和声明价值的认可。
运输凭证由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因此《华沙公约》早已明确规定:“客票、行李票或货运单缺如、不合规定或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我国民航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出现上述情形,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效力不受影响。承运人如果不执行有关运输凭证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受到一定的制裁,即不得享受有关责任限制的保护性规定。
三、航空运输法律法规
航空运输法律法规依法律位阶高低分为三个层次:
1、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条约和双边协定。
2、国内航空运输法律和行政法规。
3、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
公布实施的航空运输法律法规中对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强行性规定是航空运输合同内容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推定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时明知并接受这些内容,且任何人不得以该部分内容的表现形式为航空运输合同不成立的抗辩理由。
第五节 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通常认为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王利明教授给格式条款所下的定义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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