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19)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对格式条款成为合同内容后的绝对无效事由的规定。参考了《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制定的《民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文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节 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属服务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主合同,在其订立、履行过程中,还随附有其它与航空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合同,这些附属服务合同均以航空承运人为合同当事人,是航空运输合同恰当、完整履行过程中密不可分和不可或缺的,依托主合同而存在,并以主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附属服务合同包括地面服务保障合同、航空保险合同、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等。
地面服务保障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相关地面服务部门订立的对承运人经营的航班进行运营保障的协议,合同内容包括航空管制、配餐、燃油、水电、清洁、货物装卸、地面运输、机务维修、不正常航班保障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承运人与其它相关服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保障航班正常和航空运输合同的合理履行的特点。
航空运输保险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其它条件具备时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是关于转移风险和承担风险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常见的航空保险险种有法定强制投保的机身险、法定责任险(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及第三者责任险)、机身战争险和免赔额险,还有由航空运输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每一类险种都可以独立成立该险种的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航空运输合同责任限额,其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也和航空运输合同相关责任期间和生效期间保持一致。航空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赔偿和保险争议的解决,适用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及程序。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是指规范航空销售代理人受承运人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承运人的名义向第三人销售航空运输产品行为的合同。民航总局1993年8月3日颁布实行的《民用航空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出,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目前我国超过80%的航空运输产品是通过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分销出去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因此在航空运输附属服务合同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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