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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22)
时代在发展,华沙体系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各项规则不断发展变化,并根据形势的变化更新内容。目前,以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为代表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仍在继续寻求和制定一个为国际社会多方面接受的统一的现代化体系和责任制度,华沙体系在保持着原有的生命力的同时,也面临着继续完善和发展的压力。
第二节 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此处所说的协议一词包含了双重含义:一是指合同,二是指合意(mutual assent)。 因此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生效就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的生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合同成立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至于合同的完成,是满足债权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意味着合同债务的履行完毕,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后订立的。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出具运输凭证,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则要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航空运输合同的完成以旅客到达运送目的地和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志。
一、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航空客运合同的订立通过旅客的购票行为完成。民航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这一行为可视为要约邀请,即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要约, 符合《合同法》第15条“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规定。此时承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而航空客运合同成立有三种情形:
1、在先购票的情况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达机场、座别、路径等要求,并付给相应承运旅费即构成有效要约,承运人售给旅客符合要求的客票为承诺,合同成立之时为交付客票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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