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28)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第五节 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抗辩权
抗辩,是在民事活动中,针对一种民事请求权的行使,依据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对抗,使该种民事请求权消灭或者延缓行使的行为。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简言之,就是行使抗辩的权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权利的权利,通过行使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使该合同的履行受到拒绝,或者使该合同的履行中止,但都不能消灭这一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权,只是使合同的履行活动得到延缓,暂时不能履行,法理上把这种抗辩权称作延缓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都可以以自己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可能或危险时,就可以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秩序。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表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或预期违约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当履行一方先为给付,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航空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行使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合合理运输义务,旅客和托运人负有支付约定的航空运输费用的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比如说旅客和托运人只有先支付了运输费用,承运人才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承运人只有先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旅客和托运人才能完整享受到航空运输服务,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必然会在航空运输合同及其附属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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