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29)
例如,旅客在登机前、托运人在交付托运货物时如果拒绝对人身、行李和托运货物进行安检,在这种情形下,接受安检是旅客、托运人应负的法定义务,是旅客、托运人享受航空运输服务之前必须先行履行的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一义务,承运人才能提供相应的航空运输服务,拒负此义务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便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保证空防安全为由拒绝旅客登机,拒绝收运旅客、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和货物。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先向代理人提供相应空白运输凭证、定座权限等,代理人方可开展销售业务,履行同承运人订立的销售代理合同。但如果承运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其运输销售代理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
比较特殊和典型的例子是航班延误后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间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由于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始发地航班延误和取消或无论何种原因在经停地航班取消或延误,也就是出现瑕疵履行和不能履行的情形,承运人应当先履行向旅客提供食宿、转机、机票签退等服务的强制性义务,旅客才能承担承运人继续履行或变更履行合同的后果。但是在实际上承运人尽自己所能最大努力履行了自己应该先行履行的义务后,还会出现旅客“不买账”的行为,在不知不觉中自觉适用《合同法》第67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认为承运人违约在先,拒绝接受承运人的食宿、转机、机票签退等安排,这是一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当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至于一些旅客因航班延误承运人补偿不能满足其要求而霸机不下、强行占机的行为,已超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合理范围,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而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始发地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承运人只负有协助旅客安排食宿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费用由旅客自理,此时旅客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节 航空运输合同责任形态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代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价格制裁以及解除合同等方式。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范围内,赔偿对象上仅限于财产损失。旅客违反航空客运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承运人的损失;由于民航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的人身伤害或者行李的损坏、灭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航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托运货物违反如实申报义务、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运费应当补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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