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32)
B. 旅客自候机楼走廊走向中转手续办理点的途中;
C. 旅客办理海关、边防手续后等候提取行李的过程中;
E. 旅客到达机场建筑某一安全地带后,自该安全地带到托运行李提取处的途中。
实际上国际航空界和各国司法实践采纳了“三重标准”,即:是否处于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取决于:(1)旅客行为的性质;(2)承运人控制的多少;和(3)受到伤害时旅客所在的位置。
旅客人身伤亡如符合上述要件,承运人就应按已参加的公约或协议规定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并承担下列后果:(1)旅客死亡的,支付所适用的公约或协议所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赔偿金;(2)旅客受伤的,承运人应支付医疗费,伤愈后承运人还应支付旅客赔偿金,这其中包括对旅客受伤害的补偿、工资、收入损失等等,但不应超过所适用公约或协议所规定的限额。
二、货物、行李灭失和损坏
毁灭、遗失和损坏是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三种情况。毁灭是指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在物理上全部消灭,还包括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原有属性的全部或部分改变,且这种改变使得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原有性质已全部或基本丧失。遗失是指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因被盗、被抢或错误交付给其他人等原因丢失,并未在物理上灭失。毁灭和遗失的结果导致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全部丧失了经济价值和功能,具有相同的索赔权利,因此合称为灭失。损坏是指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虽然受到毁坏,但仍保留了原有基本属性和功能,经修补后可完全恢复其原有功能和基本价值。《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以经《危地马拉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订过的《华沙公约》第18条为蓝本制定的,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航空运输期间做了明确界定。
承运人承担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灭失、损坏责任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是航空运输合同的其余当事人,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时,承运人应当对这些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机组人员、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使用了航空运输服务的非运输合同当事人(如偷渡者)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他们的物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2、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灭失、损坏所遭受的损失,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要赔偿间接损失,旅客、托运人必须事先声明,并与承运人订立特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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