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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33)
3、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的灭失、损坏是发生在航空运输中的事件造成的。即“事件”与灭失、损坏有因果关系。
4、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货物的灭失、损坏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即航空运输期间,具体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如果机场外的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在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将被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则此种推定不成立。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托运行李、货物的灭失、损坏符合上述要件,承运人就应按已参加的公约或协议规定的归责原则承担下列后果:(1)受损坏行李、货物的维修费用或灭失赔偿金;(2)违约金;(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所遭受的其他直接损失。但几项之和不超过所适用公约或协定规定的限额。旅客未托运的、自行照看的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灭失或损坏如符合上述条件,承运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按规定限额赔偿。
三、延误
关于延误,目前全球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便是国际航空法领域也无法对延误的定义和标准达成统一,因为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完全保证要求按照公布的航班时刻起飞。一般来讲,所谓延误是指承运人未能按照航空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 也可理解为“承运人花费的运输时间超过了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通说是指承运人的班机时刻表或机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和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运达目的地的时间,实际上这个时间是无法被承运人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如果航空运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达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也就是说,延误是指不合理延误或不正常延误,也就是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运输。判断是否合理与是否正常,要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要看其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超过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国际航空司法实践来看,航班撤销也作延误处理。总之,承运人必须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未按时运到,这是构成延误责任的首要条件。《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是参考经修订过的《华沙公约》第19条制订的,条文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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