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40)
四、诉讼标的
航空运输合同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民事义务。在实际中,承运人仅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旅客或托运人既可接受法定赔偿责任限额,也可与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法定赔偿限额的约定赔偿限额,且该约定赔偿限额必须登载在运输凭证上。
五、举证责任
我国《民航法》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的严格责任制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成损失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在这两种责任制度下,推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原告才负有举证责任,比如:
1、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承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货物时未提出异议,就被推定为托运行李或货物完好交付并与行李票或航空货运单相符。在向承运人行使索赔权时要负责举证灭失、损坏或延误在航空运输中。
2、当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且受雇人、代理人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此时对上述内容的存在或成立的举证责任则由原告承担。
3、承运人为阻止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规定期间内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提出书面抗议实施的欺诈行为。
六、索赔权利的异议前置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坏或者延误时,旅客或者收货人、托运人应当在发生损失或者延误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提出异议:
1、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在实际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
2、货物发生损失的,最迟应当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
3、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在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旅客或者收货人自由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应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会丧失索赔权。但是承运人有欺诈行为时除外。
七、承运人援引责任限额条款的例外
1、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航空运输使用人不经其出具运输凭证而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2、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航空运输使用人不经其出具运输凭证而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或者在运输凭证上未依照《民航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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