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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43)
4、电子支付。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电子支付的定义是:支付命令发送方将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传输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收益方的一系列过程。 而电子客票销售中的电子支付,实际上是一种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一般用银行卡发动交易,通过电子支付终端(POS机)进行支付。
第二节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电子合同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它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依据EDI订立的合同。 也有学者认为它是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以互联网络为载体 ,为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王利明教授认为,电子合同属于数据电文(computer data)的范畴,但严格的说又不完全等同数据电文。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其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属于电子合同的类型,也就是说只有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才能订立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订立基础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传递数据化的信息,发出要约和承诺,或者直接填写网页上的空白电子合同后发送给相对方。借助于计算机订约,实际上是以计算机传达意思表示,这种特殊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读取数据内容并自动对数据文件加以回复的形式出现,也可采用一般形式上的磋商等,反映的都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体现在对电子合同书面效力的认识上。目前基本统一的认识是认为电子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但是电子合同除了“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外,还必须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方可达到书面形式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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