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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44)
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坚持“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表明了电子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时间、地点。电子合同的最终生效,还有待于当事人经过最终确认房客宣告成立。合同法第33条建议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签订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这对电子合同的成立也是不无裨益的。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即航空运输合同的电子形式,除了遵从电子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外,也有其特殊处。目前航空运输电子合同集中体现在电子客票领域,国内各大航空公司都推出了电子客票,购买电子客票前,购票人都要在其网站注册成为注册用户,然后按照网站提示进行航班信息的查询操作,选择航班和机票数量,点击“确认”后,电子客票销售系统自动完成定座、保留座位、生成成交记录等操作,有的公司还提供旅客自助值机服务,然后生成交易凭证交由购票人确认无误后,购票人再通过电子支付等支付手段支付票款,打印行程凭证和成交记录编号,然后在登机前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专用值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凭身份证和登机牌登机。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可以看出由于电子客票的特殊性,使得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缔约程序复杂。
电子客票在订立、生效的过程中,其合同责任较一般的航空客运合同来讲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而其特殊性也是由其电子形式所致。
一、要约和承诺
电子客票销售网站各种广告宣传、网站公示航班时刻表、机票信息、运输条件等可视为一种要约邀请,购票人通过登录电子客票销售网站,浏览查询航班机票信息,可视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购票人通过执行注册用户、查询信息、选择客票航班、数量等操作流程,可视为接受要约的过程,通过点击“确认”,完成了要约的发送、到达和承诺的成立,这一过程是在极短时间内由网站程序自动完成的。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
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成立是以注册用户点击电子客票销售网站“确认”键为标志,注册用户在点击之前,推定为其无条件接受航空运输条件及电子客票票面所载内容(亦即航空运输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得以未看到相关条款为抗辩理由点击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视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成立条件应尽的义务。这也意味着航空运输电子合同也符合“Click-wrap”合同成立的条件。该合同的生效则是以办理登机手续、持有登机牌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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