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研究/张昭辉(45)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适用航空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但是在操作上较纸质客票更为便捷。
第三节 电子客票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虽然电子客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但是这一新生事物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冲突。这说明在法律适用上,电子客票还面临着相当多的障碍。
一、合同主体地位
电子客票销售中,购票者在网上是一个虚拟主体,而虚拟主体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法律地位,“他”所做出的民事行为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他”和现实中真实的民事主体能否建立唯一对应这还都是存有争议的,电子客票面临着合同主体无效的困境。现实中一般采用用户注册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但这一做法也并不能完全解决购票人身份认证问题,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登录电子客票销售网站,按照操作流程成功购买了电子客票并支付了票款,这一合同行为是否有效?按照民法规定这一行为当然无效。因此,只有解决了身份认证问题,这样才能真正确立航空运输电子合同主体的有效地位。
二、合同内容
1、电子客票的成立和生效期间,很多工作都是电子代理人在后台完成,因此出现电子系统故障后,有可能造成电子客票的内容失实,出现意思不完整或发生错误。出现电子系统故障后造成电子客票内容失实,但是购票人对此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合同内容,如果购票人未察觉到这一情况而使合同成立,势必造成对合同当事人的损害。受损害方可否可否以此为由抗辩电子客票不成立?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以此为由抗辩,合同即使已经成立,也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由此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
2、对于“Click-wrap”合同,电子客票销售网站和航空公司有可能随时修改合同条款内容而不必事先告知购票人或征求购票人意见,这势必影响到购票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运输电子合同是否还能成立或有效?我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以购票人的利益和意思为立足点,如果这种修改对购票人有利,合同成立;如果对购票人不利,购票人明确反对接受修改条款的,合同不成立;明确表示接受修改条款的,合同成立。
3、作为点击合同(即一方当事人预设格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只需点击“接受”或“不接受”就可以缔结或拒绝的合同) ,旅客在申请“电子客票”的过程中,只对点击合同条款的本身认可,并不必然承认后续条款,即点击后的后续条款对旅客不必然有效,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对其所不知道的事情负责,因此后续条款不能自动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内容。各航空运输企业应明示其电子客票的运输合同条件,并以合理的程度提请旅客注意,以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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